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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意见 多举措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

 2020/03/16/ 21:24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 梁丽

甘肃出台意见 多举措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

  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梁丽)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增强广大农村群众饮水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甘肃省水利厅日前会同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水源地保护、水质检测监测等七个方面对提升甘肃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做了安排。

  加强水源地保护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做好农村集中式饮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划定、立标定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和水源地污染排查。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千人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加快工程改造

  各级水利部门要统筹当地水资源条件和供水工程状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施工程改造提升。大力实施城市供水扩容改造、管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同质、同标、同服务。对乡村供水管网,要按照能并则并、以大带小的原则加快改造,为区域供水整体并网打好基础。探索推进双水源供水或者应急备用水源。

  加快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备

  各地水利部门要督促供水单位开展供水各个生产环节工艺技术调查,对照水质目标要求需要整改的,要逐厂制定整改方案。加快配套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设备,严格规范水质净化消毒等制水环节操作规程,保证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供水管线较长,水厂消毒剂难以满足管网末梢水的消毒剂余量要求时,可在管网中的加压泵站、调节构筑物等部位补加消毒剂,有效提高末梢水水质合格率。

  加快提升分散供水工程水质

  对引泉、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各地水利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供水管材,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定期清洗蓄水池等构筑物,因地制宜投放消毒药物,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对居住特别分散仍饮用水窖水农户,各地要根据县区财政能力,通过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引导群众安装净化设备,改善用水水质。对已安装的水窖水净化设备,各地水利部门要督促供货厂商建立质量保证、故障维修、售后维护责任体系;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积极配合设备供货厂商,开展面向受益农户的培训、指导工作,让群众掌握产品性能、操作规程、管理要领、日常维护要点,确保净化设备有效维护、正常使用。

  加强水质检测监测

  各地水利部门要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供水单位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自检工作。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要加强对本区域内20m3/d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抽检,区域内20m3/d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水质巡检。千吨万人以上水厂要建立水质化验室,制定水质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落实常规水质9项指标日检责任。水质检测的项目和频次要符合《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等相关规定。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严格执行水质自检制度的日常监督,加强对水源水氨氮、出厂水微生物、消毒剂余量、消毒剂副产品、氨氮等特征指标及管网末梢水的指标检测,提前预警和处置水质异常问题。

  对脱贫攻坚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的《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评价标准》和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若干问题解答》,评价水质达标情况,确保政策依据、数据结果一致,保障脱贫成果。

  加强行业能力建设

  供水单位要健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保障必要的运行管理费用投入,做好水质净化消毒设备的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工作。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要有相应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要保证设备、人员、经费“三到位”,应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根据需要配备水质采样和监测车辆。各地要采取现场观摩、示范操作、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大运行管理人员和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加强宣传引导

  水利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多角度、广范围的宣传农村饮水卫生知识,引导鼓励群众煮沸后饮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意识,宣传动员水源地周边群众积极参与水源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形成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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