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通讯员  >  社会事业

平凉市崆峒区对一黑恶势力团伙进行一审宣判 首犯获刑14年

 2020/12/01/ 14:56 来源:每日甘肃网 通讯员 张译心

11.jpg

宣判现场

  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通讯员 张译心)11月30日上午,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对者某鹏等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抢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者某鹏等7名被告人14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者某鹏纠集被告人王某婷、张某、田某寅、刘某平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区柳树巷租用民房作为卖淫场所,先后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其间,者某鹏等人多次对他人实施抢劫,并以损毁他人车辆、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等手段寻衅滋事,多次窃取他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者某鹏为首要分子,王某婷、张某、田某寅、刘某平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6起,其中抢劫6起,盗窃5起,寻衅滋事4起,组织、协助组织卖淫1起,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心理恐惧,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者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招募、纠集、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者某鹏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违法犯罪活动,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根据所参与的具体犯罪,并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及认罪悔罪等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该案系平凉市崆峒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审理的最后一起涉恶案件,该案的宣判也标志着崆峒区“六清”行动“案件清结”的目标完成。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